《公司法讲解三》第十六条规定: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,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收益分配请求权、新股优先认购权、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,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,缺陷出资受限的是有关权利,有关权利并不消灭。该规定限制的价值分配请求权、新股优先认购权、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,是财产性权利,而非资格性权利。
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,根据《公司法讲解三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置: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,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,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,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,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公司法